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《独 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 益,结合本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审查通过,是社会了解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有关招生政策、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, 是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。
第三条学院概况
一、 学院名称: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
二、 办学类型:独立学院
三、 办学层次:本科
四、 学院代码:13661
五、 办学校址: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
六、 学院基本情况: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是教育部于2004年 3月23日以教发函[2004]22号文件予以确认的独立学院。学院具有独 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,占地334.1亩,建筑面积12.6万平方米。学院 拥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先进仪器设备,并依托天津医科大学师资 等教育资源,能够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。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 管理,独立进行招生,独立进行财务核算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二章组织机构
第四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 学院的专升本招生工作。
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招生办公室,其为具体组织 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
第六条2020年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为 理科70名(其中药学专业30名、护理学专业30名、公共事业管理专 业10名),文科20名(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名)。
第七条高职升本科学费按市教委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。学费标准:药学专业、护理学专业20000元/生/年,公共事业管 理专业15000元/生/年,住宿费标准:1000元/生/年。如政府对当年 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,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。
第四章报考条件
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,具有报名资格:
一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;
三、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且被本市普通高校或高职学院录取 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;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且被普通高 校或高职学院录取、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往届高职高专毕业生; 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被外省市高职高专学校录取的天津 籍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。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:
一、 普通高等学校及高职学院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;
二、 因舞弊被取消报名资格或入学资格者;
三、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釆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;
四、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(有些列情形之一者,属于思想政治 品德考核不合格:有反对宪法所确定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 的;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。)
第十条我院专升本需要对口填报,对口专业详见《天津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院2020年高职升本科招生对口专业目录》被录取的考生须在 报到时提供毕业证原件,如毕业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,不予注册学籍。
第五章录取规则
第十一条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,及本章程 公布的有关规定。录取时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2020年高职升本科文化 课与专业课考试的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,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,择 优录取。录取过程中,自觉接受市招生委员会、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 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十二条专业考试科目为两科,每科满分为100分,共200分, 单科成绩均须达到60分以上(含60分)。
第十三条凡报考我院的考生(含义务兵退役考生和推荐免试考生) 均须参加我院专业课考试,不参加专业课考试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, 成绩无效。
第十四条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,先比较专业课成绩总分。若专 业课成绩总分相同,理科考生依次优先录取数学、英语单科分数较高 的考生,文科考生依次优先录取语文、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。若 数学(或语文)、英语分数仍相同,优先录取获省级优秀学生、优秀 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。
第十五条平行志愿录取执行天津市教育考试院的录取规定。
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《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,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 复查,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七条我院外语教学为英语,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。